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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
市政府出台了《宿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(试行)》
(以下简称《实施细则》)
从2023年1月1日起
宿迁施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
资料图
此次出台的《实施细则》,明确了宿迁待遇支付政策。
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就诊年内累计计算起付标准,宿迁在职职工起付标准为650元,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为500元;
我市一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0%,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5%,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%,退休人员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;
我市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确定为6000元。
同时,调整了个人账户计入方法。2023年1月1日起,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计入比例从3%(45周岁以下)、4%(45周岁以上退休前)调整为2%。
2024年1月1日起,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比例,从个人养老金的5%调整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.5%。
宿迁还规范了门诊慢特病保障。
原有职工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和门诊待遇政策保持不变,在年度限额内不设起付线,按90%比例报销。
超出年度限额标准的门诊费用,按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执行。
门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计入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,达到6000元。
门诊特殊病执行全省统一的门诊特殊病保障政策和范围,待遇标准按照不低于住院待遇标准执行,门诊特殊病和住院共用年度支付限额,达到30万元。
据悉,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后,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,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;可以用于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、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;探索用于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。
截至2022年11月底
全市基本医保参保人数达530.1万
其中职工医保74.05万
文章来源:宿迁发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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